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泸州医学院药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药学院全体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药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欢迎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生与学校、药学院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二)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三)加强与院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增进友谊,交流经
验,加强合作。密切与各系院学生会的关系。
(四)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属药学院管理的在校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一切决议和工作,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服从本会各级组织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科技文体活动,争做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药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一)学生会主席团由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三)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九条 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药学院学生会。学生会主席团有以下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四)定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药学院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团下设体育部、文娱部、生活部、纪检部等部门,各年级学生会为药学院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班委为年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聘请分团委委员担任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运行情况。常代会设主任一名,各年级现任学生会主席为当然的常代会委员,常任代表任期与学生会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学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须经药学院党总支批准。其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确定。学生会主席外出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主席;若主席、副主席同时外出时,则召开常任代表会议,推选代主席,代主席暂时行使主席的一切权力。
第四章 班委会
第十四条 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
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药学院学生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