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院助理班主任队伍建设,明确助理班主任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助理班主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使助理班主任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理班主任是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助理班主任应努力成为年级辅导员的好助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助理班主任岗位是培养学生干部的重要渠道。加强助理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学生骨干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为高年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平台。
第四条 助理班主任是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大学生成长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助理班主任的选聘
第五条 助理班主任的选聘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一般为中共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曾担任校、院、班中主要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
3.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老师、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行为端正;
4.具备一定的沟通交流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创新精神,勇于实践;
5.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6.药学院二年级在读本科生。
第六条 助理班主任的聘任:
1.药学院学院新生班级每班配备一至两名助理班主任;
2.助理班主任实行聘任制度;
3.助理班主任期为一年;
4.助理班主任由药学院学生科进行公开招聘和选拔,并结合年级办公室推荐,学生科进行聘任、备案。
第七条 助理班主任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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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招聘事项。每学期末,由药学院学生科将聘用助理班主任的名额、资格条件、考察时间和其他事项在各年办公示栏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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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凡符合助理班主任聘用条件的学生可向药学院学生科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学生助理班主任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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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药学院学生科依据聘用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确定拟聘任人选,并签署聘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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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药学院学生科同意聘用后,由药学院学生科聘用并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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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助理班主任被聘用后,必须参加药学院先锋干校进行学习培训。
第三章 助理班主任的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助理班主任的职责:
1.助理班主任在年级辅导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根据药学院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经常向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将有关学生工作的信息与要求等传达到班级学生,发挥桥梁作用;
3.协助年级辅导员做好接待新生、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了解班级学生情况,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有序的学习、生活秩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协助老师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介绍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经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调整学习方法,树立专业意识,明确职业目标,促进所带班级优良学风的形成;
5.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协助年级辅导员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培养低年级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指导和参与班级工作及班级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争创“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协助年级辅导员做好学生情况记录工作;
6.在不影响自身学习的情况下完成药学院学生科和年级辅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助理班主任工作要求:
1.助理班主任学期初应有工作计划,期末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及时上报药学院学生科;
2.每月检查所在班级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至少一次,如实填写出勤记录表;
3.主动指导班级开展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并将活动总结上交药学院学生科;
4.每两周到宿舍走访一次;
5.定期年级办公室联系,汇报班级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助理班主任的考核
第十条 助理班主任的考核:
1.助理班主任由药学院学生科负责管理、考核;
2.助理班主任由药学院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学期末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效果、工作责任心。考核评价包括:个人自评(30%)、辅导员评价(30%)、学生评价(40%);
3.助理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为助理班主任之星、十佳助理班主任、优秀助理班主任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助理班主任的奖惩:
1.工作认真、负责,所带班级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助理班主任,可以参评优秀助理班主任,给予“助理班主任之星”“十佳助理班主任”“优秀助理班主任”荣誉称号,学院每学年对优秀助理班主任进行表彰,综合测评成绩按照班长团支书职务每学期进行加分,如已担任了其他学生干部职务,在干部分数基础上按评比等级追加1—5分;
2.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考核为不合格的助理班主任,下学期将取消其助理班主任资格,思想行为测评成绩不予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药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