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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     来源:     点击:

按照我校《泸州医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

成立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组,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组织开展学风建设相关活动,督促和检查教师、学生的学风建设情况。

我院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院学习在读学生,也适用于本规范。

二、建立学风建设教育制度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和自我道德修养。加强对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增加到教师年度考核中,采取科研道德一票否决制。

三、明确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包括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自己的创造,将他人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软件程序、研究数据不加注明地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各种方式使用;课题项目组共同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示而据为独自所有等。

(二)伪造注释,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进而伪造创新成果或新发现。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一稿多投。即同一论文、作品或经过改头换面而基本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在多个出版单位或会议上发表(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五)在参加学术评审、评奖、评定等活动中,收受单位、个人的礼金、礼物,或向他人送礼,以及用其它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影响评审结果。

(六)伪造证明材料。包括伪造自己或他人学术履历及其它能表明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各种申请书或证明材料中伪造专家评定意见和他人签名;伪造、虚开、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四、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一)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组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将听取被举报、投诉人的解释、申辩,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依靠药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的相关学科专家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

(三)经调查属实的由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组汇总材料上报到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五、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凡具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按照《泸州医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将对其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组负责解释。